王先生新买的一辆尼桑天籁车才2个多月就发生了自燃,造成车辆全部烧毁。经技术鉴定,王先生认为自燃是车辆本身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引起的。于是将该车的销售公司——“中汽雷日”和生产厂家——“东风日产”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车价款、增值税、保险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17177.63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8月8日,其在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生产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2006年10月13日,王先生将此车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一里5号院3楼西侧。夜里2点54分,车辆突然发生火灾。由于王先生不在现场,邻居报了警。公安机关和消防人员前往现场将火扑灭。但王先生的车已经被全部烧毁。
此起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和消防队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分析火灾原因调查情况。消防队在调查此起火灾事故过程中,委托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06年10月27日,该鉴定中心针对送检的样品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是:熔痕均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由此,充分认定王先生车辆发生自燃是因车辆本身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引起的。故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