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案解说购车猫腻
——合同、提车、车险、缴费、质保
上海市消保委统计,去年上海汽车消费投诉六成以上有关汽车维修,主要表现在质量差、保险理赔难、偷工减料等。消费者合理维权,不仅仅发生在车辆维修或理赔过程中,而是从购车这个环节就开始了。
因此,在购车过程中,消费者应该特别注意自身知情权的维护。如果经销商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应主动询问,并注意保留购车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文件。这样,在发生纠纷时,这些书面文件可以成为消费者最好的维权武器。
合同细节关系车主日后维权
消费者买车本是件高兴的事,但无奈的是,只要踏进购车门槛,一拨接一拨的“购车陷阱”、“霸王条款”就随之而来。在我国,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其使用和内容是由提供者单方决定,当事人几乎没有协商余地。在此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
案例回放:
一纸合同,不清不楚
今年10月,消费者沈先生在上海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新车,但在沈先生准备签订购车合同时,经销商拿出了张薄薄的“合同”。
这张合同书大致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车主信息、提车方式等,大块内容空缺;第二部分是交车时间与车价以及订金数额,但总价一项也是空白;第三部分为盖章签名;第四部分为备注,写着车主购买保险的种类,但却没有具体的数额。在合约最后,涉及到“购车方违约全额没收订金”,而供方违约则是“由双方协商解决”,且条款中还写着:不另开收据。
专家点评:
不规范合同无法律效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麻国安教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要保证合同内容是双方平等的;其次,供方收到订金款后,必须要开具收据,且应盖有财务章;最后,签订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代签则需要授权书,否则无效,且合同应至少一式两份。也就是说,沈先生最后得到的这份合同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用的。
签署合同要细致
◆订合同前关注“四统一”。即公司招牌名称、营业执照、合同上经销商的名称、发票税务印章上的公司名称,确认四个名称都为同一个公司。
◆很多人在签合同写车名时,写得很简单,这样在收车时很容易遇到预定车型与所购车辆不符的现象。
◆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拿出草拟合同,按上面四种付款细则详细写好。另外,违约责任在合同里也要明确地写出。
◆消费者与经销商沟通确定交货时间,必须将其明确地写入合同。
◆先拍牌后买车,不主张在牌照没有上好的情况下将车提走。保险公司规定,上了正规牌照,保险公司才给保险,另外,挂有移动证的汽车载人上路是违法的。
提车时警惕“货不对版”
购买大件商品,消费者最怕“物不值价”、“货不对版”。许多人在购买车辆时,选车、试车时细心有加,但依旧还有许多细节,并非一眼就能发现得了的。一旦日后出现纠纷,经销商卖车时的承诺将变得格外“脆弱”。其中,货不对版这种欺诈行为是在提车时最易中的圈套。
案例回放:
“豪华”车原来却是“舒适型”
2006年1月,车主赵先生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某品牌豪华型车一辆。今年4月2日,因该车防盗报警系统故障,赵先生去另一家某特约维修店修理,在更换报警模块时,因模块型号与天窗版模块不同,被该维修店的工作人员认定,该车天窗为非原装天窗,通过系统查实,该车也仅为舒适型。后与卖车的经销商一番交涉后,该经销商承认,这款“豪华型”轿车的配置是由该公司自行加装的。
据经销商辩称:加装配置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愿承担法律责任,且商家在增配前已向客户告知,并不存在所谓“欺诈”行为。
专家点评:
商家加装配置不符规定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冬表示,正常情况下,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消费者买什么车型,商家就理所应当的提供什么车型。如果消费者所需车型缺货,商家可通过合法渠道购货,但商家通过将加装车型配置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商家的做法有欺诈的嫌疑。
对于商家提出“双方已知晓此事”的理由,如果消费者购车前已经知晓,那么在双方一式二份的购车买卖合同当中,应明确写明,但对于车辆改装的行为商家也应有告知义务。
验车时,五个要点莫忽视
◆通过引擎室里铭牌的记录,确认汽车的出厂日期;
◆仔细察看车漆,看是否有部分漆色或厚薄与周围不相吻合;
◆检查汽车与其铭牌是否相符: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都是标明该车合法身份的特征;
◆检验车上设备,确认与随车说明书以及购车合同是否一致;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进口车,需查验进口货物证明以及关税、增值税等各项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