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底,上海车主武先生驾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他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武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了,却没有料到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
“我赔了对方400元,对方才赔了我300元,我不理解。”他对记者说:“走得好好的,他撞了我,我还要赔他钱。原来商业险判全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只管修车就行了,现在还要我的保险公司赔他钱,这叫什么事?”
有同样经历的人还不少,交强险自问世以来就遭受“保费高保额低”“无责赔付太没道理”等质疑。
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京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人士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此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监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在新旧保单的衔接问题上,保监会规定,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