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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快处原则:写明赔偿金性质
http://www.cnautonet.com    2007年9月20日 08:12        作者:京华时报 郭晓明

    备受关注的京城“交通事故快处第一案”昨天(9月19日)有了结果。由于双方在快处单上没有写明赔偿金的性质,导致肇事司机毕女士在赔完事先约定的150元后,还要再赔偿对方600元损失。

    2007年6月28日上午,毕女士开车与出租车司机诚师傅在朝阳区东大桥路口发生剐蹭,毕女士承认自己负全责,当时约定毕女士为诚师傅支付修车费,并赔偿150元。双方自行填写了快速处理单,并到保险公司理赔。但出租车修好后,诚师傅因联系不到毕女士,未敢垫钱将车从修理厂取出,直到第5天联系上毕女士后才将车取出。诚师傅随后向毕女士索要修车期间的车份钱,遭到毕女士拒绝。于是诚师傅提起诉讼。

    开庭前,法官希望双方能调解解决该案。但毕女士坚持称,协商赔偿的150元就是车份钱,双方已经一次性解决。诚师傅却说,150元是误工损失,不是车份钱。

    调解失败后,法官当庭宣判说,毕女士没能拿出证据证明所说的150元是赔偿车份钱,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该笔钱的性质。法官说,两天内完成修理较为合理,所以诚师傅要求毕女士赔偿600元份钱理由充足,予以支持。宣判后,毕女士表示将会上诉。

  法官提醒:赔偿金性质要写明

    法官说,“事故双方可以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可以在现场写个书面材料。如果双方写清楚了,再上法庭要求扩大的损失,法庭就不会支持。”法官建议,事故现场协商的赔偿,要写清楚赔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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