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便正式开始实施。交强险自实施以来,一直因交的保费高、但获得的保障额度低而备受争议。
所谓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消费者往往将两者的费率水平进行比较,但实际上两者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交强险上一业务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并按照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对交强险费率进行审核。
交强险现行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现行6万元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赔偿限额按20%计算。
交强险现行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对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八大类42小类车型均实行不同费率,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社会普遍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费率为“交1050元保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