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试驾价值百余万元的福特野马赛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赛车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昨天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
去年2月4日,杨女士和几名车友一起来到位于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的野马轿车专卖店。杨女士随后试驾一辆无号牌的红色福特野马牌轿车。在此过程中,该车在金港汽车公园南门口西侧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前部与路南侧房屋门垛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与杨女士一同试驾的田先生受伤。经交通队认定,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丰宝驰公司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报废。丰宝驰公司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杨女士诉至朝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108.7万元、鉴定费31740元。
杨女士则辩称,试驾过程中,丰宝驰公司的陪驾人员允许其借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涉案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系造成车辆侧滑引发事故的原因,故不同意丰宝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轮胎现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上路行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轮胎(左后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耗磨标志,胎面胶部分脱落,零度冠带层局部裸露,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对该结论,丰宝驰公司认为未说明轮胎与事故发生有何关系。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任何保险。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虽然经鉴定涉案车辆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耗磨标志,应停止使用,但是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保险,且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指使杨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鉴定费3000元。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已就本案提出上诉。